汉朝诸侯制度内容 回到汉朝当诸侯

2024-05-03 1359 明贵知识网

汉代实行郡国并行制。皇帝分封侯国和王国,其中侯国只享有封地内的税收无军事和行政权并受郡的管辖,而王国则拥有独立的政治和军事权力。

封国的军队汉初封国均拥有不同数量的军队。其职能是戍守王都、卫护封国内的社会治安。在国家对外有征战之事时,王国军队要听从中央调遣,参加征战。如高祖十一年(前196年)黥布叛乱,楚王即“发兵与战徐、僮间”(注: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。)。孝景宗三年(前154年)吴王刘濞起兵叛乱,发使遣诸侯书亦云:“敝国虽狭,地方三千里;人民虽少,精兵可具五十万。”(注:《 汉书·荆燕吴传》。)此数虽有夸大,但王国拥有军队当无可怀疑。

王国军队的调遣权属皇帝,诸侯王无诏虎符不得擅自发兵。否则,即视为叛乱。如吴楚之乱平后,汉将军颓当数胶西王刘昂 高祖曾布告天下曰:“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,与天下共伐诛之。”(注:《汉书·高帝纪》。)

汉初封国不仅在政治上独立行使职权,而且在经济上享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自主权。

(一)征收赋税。汉初诸侯王经济权力很大。他们在封国内可以征收汉廷规定的各种赋税。王国赋税的征收和汉中央政府一样,主要有两大类:一是租赋,即田租和人口税;一是山川园池和市井之税。前者供给王国官吏俸禄、养活军队以及政府日常开支,后者则主要用于供王室自身的开支,亦即诸侯王的“私奉养”。

汉初地税的征收实行“什五税一”之制。景帝元年(前156年)改为三十税一。其间文帝时即实行轻徭薄赋政策,时或“什五税一”,或“三十税一”,十三年曾免征天下租税。人口税包括算赋和口赋。西汉政府规定:“民年十五以上或五十六出赋钱,人百二十为一算,为治库兵马。七岁至十四岁,出口钱人二十。”(注:《汉书·高帝纪》注引《汉仪注》。)

除田租和人头税外,政府还征收献费。献费征收主要是送交皇帝供天子享用的。但由于汉政府开始没有统一规定数额,由各诸侯王和郡国自行收取,故诸侯王常假公济私,加重人民负担,因而引起了人民的反对。至高祖十一年(前197年)二月,高帝下诏,统一天下民献费为“人岁六十三钱”(注:《汉书·高帝纪》。)。

(二)兴办工商业。诸侯王国疆域辽阔,物产丰富。汉初国家对地方兴办工商业几乎没有限制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载:“汉兴,海内为一,开关梁,弛山泽之禁,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。交易之物莫不通”。鉴此各诸侯王常根据本国的形势,因地制宜地开办冶铁、煮盐、渔业等手工作坊,发展地方工商业。吴王刘濞即是他们中最典型的一个。《史记·吴王刘濞列传》载:“吴有豫章郡铜山,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,煮海水为盐。以故无赋,国用富饶。”

(三)铸币。汉初,听民自铸钱。这样便为诸侯王铸币提供了合法经营的权力。因此吴、齐、赵等国纷纷开办铸币作坊。《盐铁论·错币篇》载,“吴王擅障海泽,邓通专西山,山东奸滑成聚吴国、秦、雍、汉、蜀因邓氏,吴邓钱布天下。”齐国设有铸钱官长,临淄、临朐、阳丘、姑幕各设有铸币作坊,分别铸有临淄四铢、临朐四铢、阳丘四铢、姑幕四铢钱。

(四)征收工商税。诸侯王为扩大私藏府的收入,对工商贾人征有工商税。《史记·五宗世家》载“赵王(彭祖)擅权,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,入多于国经租税。”《索隐》曰:“经,常也。谓王家入多于国家常纳之租税也。”另据《史记·齐悼惠王世家》载:“齐临淄十万户,市租千金,人众殷富,巨于长安。”胶西王刘端私府收入以钜万计,致使“府库坏漏,尽府财物”(注:《汉书·景十三王传》。)。梁王刘武“财以巨万计,不可胜数。及死,府藏余黄金尚四十余万斤,他财物称是”(注:《汉书·文三王传》。)。

汉初王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。但由于国家在经济方面对诸侯王约束甚少,致使王国势力膨胀发展,文景时期出现了尾大不掉的局面,最后导致七国之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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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刘姓为王者天下共击之,还有就是武帝时期实行的推恩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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